民防融合发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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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五个融合 有效促进人防警报体系建设

 

完善的人防警报体系,不仅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人防特有标志的人防警报体系其内涵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不仅战时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担负着引导民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的报知任务;而且平时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可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提供预警功能。随着防空防灾一体化的全面展开,进一步提高人防警报报知能力势在必行,为此人防部门要注重在五个环节进行融合发展,进而有效推进人防警报体系建设。
一、注重规划融合,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人防警报体系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密不可分,因此要注重人防警报建设规划融合,特别是规划的科学性、总体性和系统性。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并结合人口分布、密集程度、楼宇建筑等城市现状及发展数据进行科学规划。
一方面是要融合建设依据。主要是因为80年代制定的有关警报器覆盖半径的标准已远满足不了现在城市对警报的要求,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调整音响警报的有效覆盖半径,加大警报覆盖密度。我们认为在设计人防警报信号有效覆盖半径时,要充分考虑可能的影响因素,例如警报器有效声压级、警报音响和背景噪声的声压级差、警报信号传输的方式以及城市建筑环境复杂程度对有效半径的影响。此外,还要注意“疏密相宜、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充分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的噪声系数、布点单位性质等因素,可针对城市不同建筑密度区域(例如以古城区、新城区等区分)及不同类型的警报器确定不同的警报器覆盖半径。
另一方面是要融合规划过程。既要注意调查深入,对原有的警报布置点进行重新论证,对已制定的前期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进行继承性调整,要讲究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尤其不能只停留在纸上谈兵、图上画圈,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资料分析、访问调查、现场勘查等方法收集相关信息,形成规划依据。同时,规划融合的内涵还应包括规划同步,要将人防警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例如,可在法规或规划中明确一定标准面积范围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空防灾警报等配套项目等,从而真正实现人防警报体系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同轨推进、同步发展。
二、注重模式融合,优化人防警报体系的布局。
人防警报体系技术指标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人防警报信号音响覆盖率,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建筑群和噪音喧嚣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警报信号的传播,降低了音响覆盖率,甚至可能近在咫尺却惘若未闻。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布局模式上进行融合,注重利用不同模式实现互为补充、布局优化。
一是“固定”布点模式,主要是考虑固定警报器安装地点的作用和要求,做到警报器种类的重点突出。但也不能全部安装同一类型警报器,而应对电动和电声警报器进行优化搭配。一般而言,在城市重点目标附近可以电动警报器为主,在广大居民区则以电声警报器为主,而在广场、公园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安装固定升降警报器或多媒体警报器等。
二是“手摇”配点模式,主要鉴于手摇警报器方便携带,能对固定模式进行必要补充,因此可有计划、按一定人口比例配发到街道、社区甚至配发至居民点,同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也视情按需配发,以实现对警报音响覆盖的人工机动补充。
三是“机动”设置模式,一方面平时可对人防现有车辆加装车载警报器实现机动警报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针对突发应急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车载警报和拖车警报。同时,配备相应的GPS定位系统,以实现机动警报定位管理。此外,还应制定突发情况下车辆征集调用预案,一旦固定警报被毁,要有替代和机动的警报。
四是“行业”联动模式,要实现全覆盖、全知晓的预警、报警,必须建立以人防为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化警报平台。主要是联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网通、联通等具有一定通信科技含量,又有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行业单位,共同建立多路由、多领域、广覆盖的报警体系,进一步减少了警报信息报知的遗漏点。
五是“社会”配合模式,主要是指可以组织并利用社会辅助手段来达到提高警报信号接收率的目的。例如,汽笛、喇叭、锣鼓等,以及许多大型商场、公园和小区的广播系统。特别可在上述广播系统中研究加装警报音响信号源和控制终端,达到发放同步或独立发放警报信号的目的,则既可节约人防部门增建电声警报器的建设费用,又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警报音响覆盖的死角和盲区问题。
三、注重建管融合,形成建设管理的有效网络。
建设和管理是人防警报体系建设的具体落实和维持环节,在这一环节人防部门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合力,使人防警报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其中,人防部门特别要注重新建警报选址管理的融合创新,也要注重各级人防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融合,进而形成建设管理的融合网络。
一方面是对已建区域的新建警报选址,主要是依据规划按照人防警报安装的必备条件和战术技术要求在警报点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实地勘察,在服从警报规划的基础上,尽量选择便于维护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发展前景和经济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或居民小区的物业楼,注意避开流动性或临时性的单位,把工作做在前,做到家、做到位。其中,有条件的可通过市政府或军分区发文明确年度新装警报安装单位,明确接收安装任务。
另一方面是对新建区域的新建警报选址,要在行政审批方面开展创新,将新建区域新建警报纳入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建议以省或市政府法规形式明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相应的审批责任,其中,特别要明确城建工程与警报建设工程做到同步审批,做到“城市建设到哪里,人防警报建设就同步建到哪里”。可参照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程序,根据警报规划将警报新建审批与城市规划、建设审批相结合,例如明确新建民用建筑是否在警报设点规划选址范围内,如是则要求建设方完成相应的警报及配套建设,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建设管理环节中对已建警报的管理。目前,大多数人防部门在警报设施管理上都是按照“分级管理、分区包干、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市-县(区)-警报点”的三级管理。我们认为在保持这种主体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可进行一些管理模式融合的创新。例如,在市及县(区)人防部门对所在区域内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方面,可根据需要组织不同形式的警报维护业务技术培训等;而在警报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方面,除了下放到设点单位,还可尝试一定形式的服务外包形式等等。
四、注重试鸣融合,检验和完善人防警报体系。
除了警报音响信号的覆盖率外,人防警报体系技术指标还主要表现在警报控制系统的统控率和警报终端的鸣响率上。为了更好地实现警报信号统一控制发放,达到统控率和鸣响率的双百(即100%),必须注重在试鸣演练环节进行融合创新,通过定期不定期的防空警报试鸣或演练,更好地达到检测和改进完善的目的。
一是要在增强警报试鸣的目的性、针对性上进行融合。除进行常规带有实战背景的专业演练外,警报试鸣演练应在如何“拉得响、听得到、看得见、辨得清、会响应”上做文章,在如何增强市民“居安思危、安不忘危、未雨绸缪”意识上下功夫。
二是要在调整警报试鸣的时间和频次变化进行融合,甚至可以有针对性地适当安排夜间、黄昏或拂晓等更符合空袭或容易被人忽视的突发事件的时间段进行试鸣。特别是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警报试鸣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市民能够辨别不同警报信号,同时尽可能掌握不同警报信号所采取的正确应对措施,以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三是要在通过试鸣或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进行融合。一方面要构建试鸣或演练时对警报信号传播强度的测试和居民获取信号渠道的评估标准,通过每次评估清楚掌握警报信号传输覆盖区域中的盲区,有利于警报覆盖率的改进提高。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试鸣和演练时通过警报控制系统显示出的各种故障回示与警报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核查,发现并分类排查问题。
五、注重功能融合,实现“两防一体化”扩展。
随着防空防灾一体化的逐步推进,人防警报体系可用于防灾已成为社会共识。《人防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为了在灾害发生前最大限度地动员人员撤离和避险,有必要利用人防警报覆盖范围广、鸣响力强、易引起警觉的特点,积极探索并拓展其服务防灾避险的融合作用。
一是要规范防灾警报信号。在国家统一明确防灾警报信号前,人防部门要通过省或市政府发文形式统一规范全省或全市的防灾警报信号和相应的语音警报信号,同时加大媒体宣传让每一个市民都知道防灾警报信号和不同突发事件应采取的行动措施,并应在重点部位和高危区域增设防灾警报器,便于根据防灾救灾需要统一发放防灾警报信号和语音广播警告。
二是要增加防灾警报设点。主要是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和地理环境特点,对人防警报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兼顾防灾”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即结合具体城市的灾害重点,确定几类常见情况的警报覆盖面,并根据需求开展建设。以江浙一带为例,主要为容易受台风正面袭击的港口、沿海地带;容易引发洪涝灾害区域及水库下游人员密集区域;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易产生其他次生灾害的区域。
三是要配合相关部门联动。目前,我国城市防灾救灾体系中,民政、气象、地震、水利、环保、交通、人防等部门,都具有一定的防灾职能,但各自侧重点不同。就防灾避险警报而言,人防部门最具优势、最有条件、最成规模。因此,人防部门要在防灾报警上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防灾避险警报信号发放预案,组织好警报发放人员的操作培训,提高重特大灾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报警水平。
综上所述,人防部门要立足“两防一体化”,紧紧围绕“战时作用大、平时作为大”的双重目标,在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建设管理、试鸣演练及功能拓展等关键环节上进行有效融合,努力完善“安全可靠、布局合理、反应灵敏、指挥顺畅”的人防警报体系,有效形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应急报警机制,切实提高防空防灾警报报知能力,真正实现人防警报体系在“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的统一协调。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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