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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防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苏民防〔201780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范公务接待,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及省委、省政府公务用餐规定摘要,现修订《苏州市民防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公开透明及对口接待、扎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为上级机关及职能部门或外地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各市(区)民防系统来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与本局有业务联系的外单位人员。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接待流程

1、实行接待公函制度。原则上,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2、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按照公务接待规定,办公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对象姓名、单位、职务、随行人数及有关行程安排、接待要求等事项,提出安排意见,明确接待标准及陪同人员名单等,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根据接待审批单注明的接待事项组织接待,接待地点原则上以机关食堂为主,也可安排于其他定点饭店,凭接待审批单报账。

4、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依据。

四、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铺张浪费和超标准接待。

1、住宿。接待对象确需安排住宿的,由办公室负责在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酒店(宾馆)安排;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相关用品。

2、用餐。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机关内部食堂,确需在外接待用餐的需经领导审批同意。不得安排宴请,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上级民防系统人员(含军方主管部门),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接待各市、区民防系统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接待与本局有业务联系的外单位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由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需用餐的,一律按《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会议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培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3、陪餐人员。严格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费用结算。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单位食堂账面列支的机关和下属单位人员日常工作餐、公务接待工作餐成本,须附菜品数量、金额统计明细,并附采购原始凭证;在外部场所的接待清单要附菜单明细。

五、其他事项

1、简化礼仪。公务接待一般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土特产,不得安排娱乐性消费及其他高消费活动。

2、公开透明。实行公务接待费用公开,接待费用单独列支,一事一结,不得多次接待一次集中结算,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外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或国库集中支付。

3、强化监督。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控,对未经审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签单,或未附菜品明细、超范围开支的签单,一律不予核实报销。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76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苏州市民防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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