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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民防局依法查处违规出售人防工程案法院一审判决民防局胜诉

    2013年11月,盐城市中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畔之星项目业主孙阳签订了3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孙阳一次性支付每个车位使用费65000元后,长期取得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期限等同商品房使用期限。

    2014年,孙阳先后向市领导、12345、市民防局进行实名举报,要求解除和中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买卖合同。之后,孙阳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3日,孙阳通过12345热线再次反映这一问题。盐城市民防局将相关情况向12345、信访局进行了反馈,随后向中诚信公司发出《关于依法使用人防工程的告知书》,要求其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切实规范人防工程使用行为。但中诚信公司并未对此行为进行整改。10月13日,市民防局从坚决维护业主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责令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敢于碰硬,依法亮剑,立案查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约谈该企业负责人,晓以利弊,也多次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案件进展。2017年7月7日,市民防局向中诚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防罚字﹝2017﹞第1号),扣除三年租金后,没收其违法所得17.7万元,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月16日,中诚信公司在缴纳17.7万元后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认为市民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10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12月25日,盐都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市民防局对人防工程的租赁协议是否违法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市民防局作出的盐防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盐城市中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全省第一起业主告开发商败诉后,民防机关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查处违规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案件以民防机关胜诉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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